(2024)粤0784民诉前调4119号关于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8-26 已浏览:5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杨文: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4119号关于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31日止为43025.13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第1、2项暂合计为:263025.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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