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290号原告杨伟宏诉被告陈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3 已浏览:20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鹤城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若云: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290号原告杨伟宏诉被告陈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若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伟宏支付占用费及水电费等费用11354元。本案受理费8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若云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杨伟宏,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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