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234号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阳纯清、毕可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9-06 已浏览:6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阳纯清、毕可泽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234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阳纯清、毕可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7209.50元及违约金135441.90元;二、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800元;三、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780.90元;四、被告阳纯清、毕可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677209.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22.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72.26元,合共诉讼费17694.58元(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1.93元,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阳纯清、毕可泽负担16742.65元。原告广东赫煌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16742.6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凯娃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阳纯清、毕可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6742.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