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5 已浏览:14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214.27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1210.1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13.95元;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园璧朗峰3号:605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二项请求合计金额86438.35元).变更诉讼请求为: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82500元和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利息为1554.29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224.34元;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用全部由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89278.63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出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