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54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章海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章海: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54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章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5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7735.29元、利息88220.40元;二、被告刘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1.84元(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由被告刘章海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61.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章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6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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