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52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振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
更新时间:2024-07-01 已浏览:1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振科: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529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振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61元及利息,利息并以203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款偿还之日。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案定于2024年8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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