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01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黎文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9 已浏览:39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黎文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文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866.9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的利息为7586.63元、手续费为11452.10元、违约金为9708.60元;自2023年10月19日起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30元(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由被告黎文光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4.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黎文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0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黎文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04.3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零肆元叁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