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2454号关于原告鹤山市沙坪天诚鲜肉档与被告王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4-06-09 已浏览:12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文杰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2454关于原告鹤山市沙坪天诚鲜肉档与被告王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28.74元(以795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利息暂计为3828.74元),暂合计为83328.74元;2.判令被告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2510鹤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六月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