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374-1号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刚: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374-1号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冯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649.52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为49.83元,从2024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485%另行计算);二、被告冯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226.24元、公摊水费8.44元以及公共分摊费13.63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冯刚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35/886870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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