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聂仁新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3-06-13 已浏览:51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   告 聂仁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