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694号原告李江文与被告周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6-27 已浏览:1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慈艳: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694号原告李江文与被告周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周慈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江文偿还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7元(已由原告李江文预交),由原告李江文负担25.93元,被告周慈艳负担93.44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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