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555号原告(反诉被告)郑空飞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5-31 已浏览:5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德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郑空飞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空飞的全部本诉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42092.0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47092.05元(已由郑空飞预交),由郑空飞负担;反诉受理费45513.77元(已由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郑空飞已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82934.16元,由郑空飞负担;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向鉴定机构预交的鉴定费69120.7元,由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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