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713号原告张冰媚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6-27 已浏览:16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李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冰媚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冰媚偿还借款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0元(已由原告张冰媚预交),由被告李志鹏负担。原告张冰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被告李志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37.50元(金额大写:肆佰叁拾柒元伍角)。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