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424号原告廖趣卿、伍伟强与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424号原告廖趣卿、伍伟强与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一、判决解除原告伍伟强、廖趣卿与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鹤山2023-003600);二、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伍伟强、廖趣卿退还购房款1800000元及利息81533.28元(利息分三段计算:以定金1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30日起计算;以首期款44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7日起计算;以剩余房款126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4.9%计至前述房款全部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为81533.28元,详见附表);三、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伍伟强、廖趣卿支付违约金18000元;四、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伍伟强、廖趣卿退还律师服务费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之日止;五、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伍伟强、廖趣卿退还住宅专项维修金3911.4元及利息,利息以3911.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住宅专项维修金全部退还之日止;六、判决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