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35号原告李佰明诉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5 已浏览:43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35号原告李佰明诉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佰明返还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原告李佰明已预交受理费55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佰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缴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李佰明诉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424日作出的(2024)粤078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5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