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210号原告倪明与被告钟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6 已浏览:43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钟炽明: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210号原告倪明与被告钟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钟炽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明支付劳务费35570元及利息1329元;二、驳回原告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48元(已由原告倪明预交),由原告倪明负担51.84元,被告钟炽明负担735.64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