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1974号原告刘灵燕与被告岑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6-27 已浏览:1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岑刚毅: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1974号原告刘灵燕与被告岑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岑刚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灵燕偿还借款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刘灵燕预交),由被告岑刚毅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