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2523号原告潘勇军诉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05-30 已浏览:5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强: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2523号原告潘勇军诉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25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潘勇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潘勇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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