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981号原告张耀垣与被告覃火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20 已浏览:13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覃火明: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981原告张耀垣与被告覃火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98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被告覃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耀垣支付租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2311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5元(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张耀垣已预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覃火明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覃火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补缴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原告张耀垣与被告覃火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1120日作出的2023)粤0784民初4981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2.5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