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220号原告李永杰诉被告李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5-08 已浏览:102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杰诉被告李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李永杰与被告李伟斌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于2023年12月30日解除;二、被告李伟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永杰购车款90000元以及利息(已实欠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伟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永杰车辆保险费5443元以及利息(已实欠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李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6.08元(已由原告李永杰预交),由被告李伟斌负担。原告李永杰已预交的受理费2186.0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伟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186.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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