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102号原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祖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4-17 已浏览:9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文祖军: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祖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文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9030元给原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5.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文祖军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75.76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文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27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