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454-3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麦丽华、邓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3-12-09 已浏览:21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麦丽华、邓美连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454-3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麦丽华、邓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潘秀敏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鹤住自第165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366.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417.90元,从2023年8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坚美园35号之一404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800元;5.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截至2023年8月15日,以上1-4项请求金额暂计191584.81元,被告一、被告二在继承潘秀敏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41269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