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170号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与被告龚毅、张永富、第三人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04 已浏览:17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170号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与被告龚毅、张永富、第三人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驳回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全部诉讼请求。二、追加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为(2021)粤0784执4835号案被执行人。三、原告古文海在未缴纳出资1508000元范围(若因出资不足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扣减)对(2020)粤0784民初3202号[二审案号:(2021)粤07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龚毅、张永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原告曾嘉伟在未缴纳出资841000元范围(若因出资不足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扣减)对(2020)粤0784民初3202号[二审案号:(2021)粤07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龚毅、张永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原告李家健在未缴纳出资551000元范围(若因出资不足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扣减)对(2020)粤0784民初3202号[二审案号:(2021)粤07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龚毅、张永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预交),由原告古文海、曾嘉伟、李家健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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