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161号原告张继伟与被告陈育梅、陈林树、高金弟、颜清富、简晓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18 已浏览:17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陈育梅、高金弟: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161号原告张继伟与被告陈育梅、陈林树、高金弟、颜清富、简晓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16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继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64.44元(原告张继伟已预交受理费13864.44元),由原告张继伟自负,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