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190号农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3-07-22 已浏览:5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190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农XX,因本案于2013127被刑事拘留,同年34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5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272许,农X涛(另案处理)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村委会石田村阳光网苑内与被害人万X强发生口角,后农X涛纠集被告人农XX与农X官、罗X(二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刀具、水管铁窜到阳光网苑内意图殴打被害人万X强。期间,农XX、农X涛与万X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万X强左手受伤(经鉴定,伤情达轻伤程度)。同日,公安机关将农XX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XX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至二年。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农X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27日起201432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兆雄

 

 

 

 

 

二○一三年六月五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