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190号农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农XX,因本案于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X犯故意伤害罪,于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农X涛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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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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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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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六月五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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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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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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