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25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好易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邓仁杰、舒元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18 已浏览:19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仁杰、舒元庆: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25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好易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邓仁杰、舒元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令2被告支付租车费7100元;2、请求判令2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800元;3、请求判令2被告按租赁合同条款服务说明第二条第2款支付事故财产损失总额30%的违约金840元;4、请求判令2被告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4日,鹤山时代邻里停车费390元;5、请求判令2被告支付利息997元(利息从2023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合共1212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