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9号原告鹤山市宏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伟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龙口佳旺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资料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18 已浏览:18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新伟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鹤山市龙口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9号原告鹤山市宏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伟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龙口佳旺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判决不得执行存放在原告经营场所内的风管系统和蒸汽系统,立即解除对存放在原告经营场所内的风管系统和蒸汽系统的查封;二、确认存放在原告经营场所内的风管系统和蒸汽系统属于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45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