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069号原告刘同业与被告吕毅敏、陆长权、陆长强、陆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16 已浏览:18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毅敏: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069号原告刘同业与被告吕毅敏、陆长权、陆长强、陆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毅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同业支付货款9669.2元。二、驳回原告刘同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