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091号原告吕超文与被告冯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03 已浏览:14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家杰:
本院受理原告吕超文与被告冯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家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超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起计至2023年6月5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冯家杰承担案件诉讼费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冯家杰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25元。如果冯家杰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冯家杰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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