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064号原告胡日森与被告邝子祥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19 已浏览:2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邝子祥: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064号原告胡日森与被告邝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1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胡日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0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 
  本案按原告胡日森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原告胡日森已预交受理费52.88元,本院退回受理费26.44元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