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2545号原告区国平与被告程武祥、胡正莲、上海思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3-09-27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正莲: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2545号原告区国平与被告程武祥、胡正莲、上海思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武祥、被告胡正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国平退还购车款31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129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区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6.02元、保全费2760.34元,合共诉讼费10856.36元,由被告程武祥、胡正莲负担(原告区国平已预交的诉讼费10856.36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被告程武祥、胡正莲应向本院缴交案件诉讼费10856.36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