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01号原告张梓毅与被告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熊兴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3-10-08 已浏览:10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熊兴翠: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01号原告张梓毅与被告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熊兴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经营者:熊兴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梓毅支付赔偿款16506.55元,被告熊兴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梓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6元,由原告张梓毅承担59.42元,被告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经营者:熊兴翠)、被告熊兴翠负担250.94元(原告张梓毅多预交的受理费250.9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蓬江区兴翠鲜花店(经营者:熊兴翠)、被告熊兴翠应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0.94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