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94-2号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3-09-28 已浏览:14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94-2号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2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0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7元由被告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16.27元,经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威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316.27元在给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鹤山市合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