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07号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3-11-15 已浏览:13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新浇: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07号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新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586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862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新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42元、保全费1313.14元,合共诉讼费3493.56元,由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9.70元,被告李新浇负担2873.86元(原告广州北方基础机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873.8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新浇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873.86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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