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46号原告王惠俊与被告王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2-04-22 已浏览:9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惠俊: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46号原告王惠俊与被告王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惠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吕健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吕健超预交),由被告王惠俊负担(原告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