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4965号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黄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3-04-21 已浏览:14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英杰: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4965号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黄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英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丽萍返还款项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诉讼费合共3370元,由被告黄英杰负担 (原告陈丽萍已预交诉讼费337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回,被告黄英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37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