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784民初122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辉皮业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李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送达

更新时间:2022-09-06 已浏览:8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李中盛: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22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辉皮业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李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辉皮业商行支付货款111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1118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中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辉皮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6.50元,保全费1079.13元,合共诉讼费3615.63元,由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李中盛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辉皮业商行已预交的诉讼费3651.63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鹤山市雅瑶镇一五三鞋厂、李中盛负担的受理费3651.6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