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983-2号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凤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3-11-08 已浏览:1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凤琼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983-2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凤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784.4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其中暂计至2023年4月2日的利息917.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41.13元,手续费453.92元;2023年4月3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上合计19096.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31226930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