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49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远之林手机配件店诉被告马木且、蔡里都、孙子阿曲、孙子成九莫、贾巴拉作、魏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3-12-07 已浏览:14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木且、蔡里都、魏志红: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49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远之林手机配件店诉被告马木且、蔡里都、孙子阿曲、孙子成九莫、贾巴拉作、魏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山市沙坪远之林手机配件店提起上诉,而被告马木且、蔡里都、魏志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撤销(2023)粤0784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二、判令六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23台手机损失44050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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