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59号原告熊国平与被告曾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
更新时间:2023-09-26 已浏览:18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曾芝福: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59号原告熊国平与被告曾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芝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国平偿还拖欠的货款3652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5208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曾芝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国平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0.59元,由被告曾芝福负担(原告熊国平已预交受理费3680.59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被告曾芝福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680.59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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