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468号原告李文清与被告钱旭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5 已浏览:18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旭潮: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468号原告李文清与被告钱旭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旭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80000元及利息(以31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文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4.6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21994.6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李文清已预交诉讼费21994.69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73.51元,由被告钱旭潮负担21921.18元,原告李文清已预交的诉讼费21921.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钱旭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1921.18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21921.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1921.18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