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315-1号原告鹤山市广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315-1号原告鹤山市广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315-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广顺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91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从2023年10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广顺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鹤山市广顺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28.96元),由原告负担46.05元,由被告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负担182.91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2.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鸿慧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82.91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182.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82.91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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