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071号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润坤、韦太平、第三人东莞市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公告判决及补缴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3-12-05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韦润坤、韦太平、东莞市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071号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润坤、韦太平、第三人东莞市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韦润坤、韦太平为(2021)粤0784执2869号案被执行人;二、被告韦润坤在未缴纳出资200000元范围对(2022)粤078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莞市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韦太平在未缴纳出资300000元范围对(2022)粤078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莞市德润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韦润坤、韦太平负担。原告广东铂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韦润坤、韦太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0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0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