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54-2号原告吕志忠诉被告吕少强、吕耀坚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5 已浏览:16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少强、吕耀坚: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54-2号原告吕志忠诉被告吕少强、吕耀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9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吕少强、吕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志忠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6日的利息为24000元,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吕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2.70元(已由原告吕志忠预交),由原告吕志忠负担148.32元,被告吕少强、吕耀坚负担1914.38元。原告吕志忠多预交的受理费1914.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少强、吕耀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914.3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