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954-1号原告王细泉、吕六妹诉被告吕少强、吕耀坚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5 已浏览:16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少强、吕耀坚: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954-1号原告王细泉、吕六妹诉被告吕少强、吕耀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9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吕少强、吕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细泉、吕六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1日的利息为90000元,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细泉、吕六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1.68元(已由原告王细泉、吕六妹预交),由原告王细泉、吕六妹负担511.56元,被告吕少强、吕耀坚负担5540.12元。原告王细泉、吕六妹多预交的受理费5540.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少强、吕耀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540.12元。
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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