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21号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5 已浏览:13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21号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运费合计2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 %计算)。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绵阳圣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50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鹤山市静优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法院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