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448号原告邓贺能与被告何平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及缴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4 已浏览:16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平好: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448号原告邓贺能与被告何平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平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贺能归还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何平好负担。原告邓贺能已预交受理费16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何平好自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本案受理费1675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