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719号原告高建敏与被告赖院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04 已浏览:17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赖院斯: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719号原告高建敏与被告赖院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赖院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建敏归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赖院斯未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原告高建敏有权就被告赖院斯名下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69号之九702房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赖院斯负担。原告高建敏已预交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赖院斯自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建敏迳付受理费250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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