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5110号原告吕宝勤、吕雪虹、吕嘉俊诉被告陈旭川、冯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12-04 已浏览:18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旭川、冯成香: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5110号原告吕宝勤、吕雪虹、吕嘉俊诉被告陈旭川、冯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5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吕宝勤、吕雪虹、吕嘉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吕宝勤、吕雪虹、吕嘉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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