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672-1号原告黄文杰与被告罗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29 已浏览:1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公 告
罗堃龙:
原告黄文杰与被告罗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672-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罗堃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文杰偿还借款本金145855.4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为41192.83元,此后的利息应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80.3元,诉讼费用合计3550.91元,由原告黄文杰负担92.67元,被告罗堃龙负担3458.24元(原告黄文杰已预交诉讼费用3550.91元,本院退还诉讼费用3458.24元给原告;被告罗堃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3458.2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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